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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程序及法律依据
发布者:北京报业网 来源:未知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0-11-1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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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办法等规章
  二、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
  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所有打印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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